《深圳特区报》理论版2005年3月29日发表苏东斌教授评论文章《公正创造和谐》,2005年第10期《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了该文,全文如下:
构建和谐社会笔谈
公正创造和谐
●苏东斌
市场、政府、个人形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三大主体因素:市场的神奇作用在于使用价格工具来配置资源,从而协调社会,走向和谐;政府的首要作用是建立发挥个人能力的权利秩序,而自由就是个人对法律的确认。
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的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要构建和谐社会,政府不仅要着眼于把蛋糕做大,更应着力于把蛋糕切好、分好,防止与弱化“马太效应”。
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动因
——差异的永恒性。对于到底应当如何对待贫困阶层的问题,必须首先分析经济失衡的原因。社会发展史表明,差异性是永恒的。人类生存的分配从来就不是均衡的。我们既要肯定有种类的区别,又要肯定有等级的区别。既使针对市场经济,凯恩斯曾强调指出:“我们所生活的经济社会的突出缺点在于,它所创造充分就业方面是失灵的,它对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是随意专断的和不公正的。”所以我们必须要求改变应得权力结构,以便增加有效需求。这样看来,不和谐或者说冲突本身就是现实经济生活的一种常态了。
既然冲突是一种常态,所以我们还必须同时关注不和谐的积极作用。因为我们不可能返回封闭的服从部落巫术的共同体中,我们必须走向开放社会的道路,所以波普尔认为,不确定的现实必然有不同的观点,而不同的观点必然就有冲突。所以,开放的民主社会意味着“接受冲突,并非是为了平息冲突,而是为了避免让它们以暴力的形式来表现”,而是“通过各种组织和机构得到抑制,冲突可以在宪法制度之内得以表现”。总之,冲突作为一种推动力而发挥作用,促使人们离开田园牧歌式的乐土,是迈向文明和最终迈向世界公民社会的进步源泉。但要强调的是,虽然人的不合群性推动历史发展,但要通过各种宪法来约束,即要求一种社会契约。在二次大战之后才形成的欧盟历史证明:不同社会—国家之间事关种种根本利益的冲突使得人们走向合作、契约和和平联盟,从而接受理性法则的指导。这也就阐明了个人目的冲突的积极意义。这就是说公正的秩序并不产生于人们的良好愿望,也不取决于人们的道德诉求,反而是依赖于彼此利益冲突的相互作用。
然而,和谐或冲突的解决又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这也趋同发展经济学的一般规律,即一国的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之时,随着经济结构迅速变革,社会结构也开始进入了一个剧烈变动阶段。
—机会的公正性。在如何减少“相对贫困”问题时,人们往往更加关注如何解决“差距的扩大”问题。造成差距扩大的表层原因是生产的不足。因为增长是“现代经济学的中心问题”,由于现代国民经济其核心是进步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经济增长都伴随着某一种更好的分配。”一般来讲,科学的发现与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和社会公正的共同原因。但是,两者并没有确定的因果关系。增长本身并不能自动带来“更好的分配”。而分配问题不解决妥当,甚至还会发生逆转的趋势,即使一个对少数人过分充足的世界变成一个对所有的人匮乏的世界,从没有再分配的增长到没有增长的再分配。
我认为,这里的“条件”就揭示了和谐的深层原因,即把自由与公正平等联系起来,因为这两者并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选项,也正如著名学者阿·森所说:“对个人要求不应当从人们分别拥有的资源或初级商品的角度来衡量,而要从他们实际拥有的选择他们有理由珍惜的生活方式的自由的角度来衡量。”这样,在对待贫富差距的问题上,只能遵循两大原则。
其一是差别原则。报酬的获得不仅在于拥有生产资料等可以让渡的资源,而且还有通过发挥个人的不可让渡的天赋。虽然报酬是根据个人的天赋及其运用来分配的,但是,所得的比重应当倾向于足以弥补受训练、受教育以及利用天赋来帮助不幸的人所花费的代价。罗尔斯强调过这一点,马克思更强调过这一点。即“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必然造成结果中事实上的不平等。
其二是机会原则。虽然平等的根源或者在于不可让渡的天赋,或者在于可让渡的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初始分配,但是社会要想和谐,必须创造机会平等的环境,而它的前提又是人的“能力方面的平等”。
由此可见,自由——能力——机会——报酬之间的循环,虽然是处于平等的起点与不平等的归宿之间互动,但是,机会所引来的选择却充满了不稳定性。所以,对于由运气造成的差异进行压制,会破坏大多数人发现新机会的可能性,因为这将失去必要的信息。
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要素
—市场的配置。既然和谐的本质是应得权利与现实供给的统一,而人们的社会需求又是具有高度的主观性、个体性和易变性,那么满足这些需求的经济活动,是否可以进行理性的计划?对此,哈耶克一再宣言,一切打算对整个社会实行计划的企图,不管他们出于何种高尚的动机,都是建立在这种危险的知识自负上。因为这个观点并不是建立在意识形态或价值选择上的对立,也不是在追求所既定的目标在道德上是否可取,而是从事实出发,计划经济体制的方法根本无法实现这些目标。
相反,卢梭一直怀疑个人财产制度,因为理想主义普遍认为,中央计划经济不仅提供社会公正,而且还能使社会资源得以更有效的利用。但他们都忽略了一个事实:任何人都根本不可能知道人们在这种计划中所能够动用的资源总和,因此对这些资源不可能进行集中控制。
其实,无论是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经典论述,还是马克思的价值自发形成理论,以及哈耶克的扩展秩序路径,都在充分说明经济运行中的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只能以某种有限的方式在一些小的团体中才能行通,而对于一个利用广泛的劳动分工导致更高的生产力的环境中,任何个人不可能知道他在为谁服务。这里,不发生他的任何动机与愿望,而是他必须遵守一个抽象的规则,即市场的秩序。因为价格体系实际上是一种工具,能使成百上千万人协调他们的行动,以适应他们自己并不直接具体了解的社会的种种变化、需求和状况。
整个经济秩序都是建立在下列事实之上的:价格充当了一种指南、一种信号,它引导我们利用我们根本就不相识的人们的力量和天赋,去满足这些我们一无所知的人们的需求。价格是实现经济活动协调的信号。
相对于个人来讲,市场经济所注重的平等竞争,有利于培养人的个性、人格独立、主体平等、自愿交易、个人素质与个人业绩。
然而,即使这种市场秩序(包括道德规范、财产制度、公证制度等)也不是人的理性所创造的。这个过程就是人类通过学习现有的规则逐渐消除本能反应的过程。在这里,学习规则、服从规则、无意识的行为最终取代了本能,在这里,遗传传递和文化传递都可以形成传统,于是,市场也就被自觉参与了。
我以为,这正如男人的力量必须由女人来评价一样,男人自身是永远无法证明的,因为失去了参照物这个对象。这也正是市场所特有的信息传递的伟大作用。可以说人类社会从触摸到“看不见的手”到认识到“竞争是一种发现的方法”与“知识的虚妄”,最终得出有关自然形态的市场经济体制比中央管制的计划经济体制更加优越的结论,几乎走过了整个一个世纪漫长的路。
——政府的作用。据报道,从2005年3月开始,深圳劳务工正式纳入深圳医疗保障体系,按照计划,劳务工所在单位每月8元、个人出4元就可以享受到医院门诊、住院基本医疗保障。深圳还拟将特区内最低工资从每月610元提至每月690元,特区外从每月480元提至580元。
显然,这种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将力图说明:一个无意造成的后果,并非一定是不可预期的。这也就是说,重要的不是某些后果是无意造成的,而是通过因果分析,可以使无意造成的后果被合理地预期到。
“后华盛顿共识”的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对信息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哪怕信息有一点点不对称,这只无形的手在事实上就是不存在的,而现实又总是信息永远不会完全充分。所以,经济往往是不高效的。这个道理对于经济政策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想,学者的论述一方面强调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另一方面又充分说明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积极作用。
那么这种政府的行为、经济干预政策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我以为,说到底就是创造并维护一个公正的秩序,或者说提供第一公共产品——法律。
亨利·梅因有句名言:谁都无权既攻击分立的财产又自称看重文明。这两种现象的历史是不能割断的。因为从古希腊至今,财产分占与自由贸易得以存在的前提是一样的,即抽象规则意义上的法律。我理解,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形成阿·森所说个人的“能力权力”得以发挥的机会,从而得出他那“脱贫须让人发挥所长”的结论。这也就是说,公正需要法律,只有法律才能保证自由。我认为理想主义者的失败在于忽略了自由的社会性基础。在这个问题上,哈耶克再三强调:政府的必要性仅仅在于实施这些抽象原则,以此保护个人的自由领域不受他人的强制和侵犯。
阿·森曾反复地批判所谓要发展经济便要牺牲自由的误区。并以雄辩而确凿的事实在《贫穷与饥荒》中论证饥荒的出现并不是因粮食短缺所致,而是在分配过程中渗入了不公平机制,导致一部分人获得粮食的权利受损,以致活活饿死。可见,自由就是权利,它必须而且只能靠法律来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完全可以说自由就是个人对法律的确认。
在这个竞争的过程中,显然既不存在起点公平(因为每个人的主观条件和客观环境都不一样),也不存在终点公平(因为每个人的贡献与机遇也不一样),但是应当存在过程公平,即每个人都有实现自己潜力,获得自己利益的平等权利,而这个权利就是政府向每一个成员所提供的共同拥有的制度约束。
由此可见,“只有观念才能战胜观念”(米塞斯)。由于事物常常是象征与物质相脱离,表达与实践相背叛,所以,这里不仅需要与时俱进,更需要实事求是。
毫无疑问,政府在提供“第一公共产品”——法律之外也并不是没有作为的。或者说,就其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来讲,现代政府必须涉及三个问题,而这三个问题严格地讲又均不是法律之外的责任与义务。
第一,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在分配方面,收入分配差距拉大。首先,城乡收入差距拉大。其次,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拉大。再次,社会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拉大。
在现代社会里,济贫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民间救助与社会救助只能起辅助作用。政府必须明白,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面对大量的老弱病残,仅仅提倡所谓“开发式造血扶贫”是极不恰当的,因为他们本身已经失去了“造血”的基础。
其实,分配的差别原则表明,“只有在财富和收入不平等现象对最不幸运的人所带来的利益时,它们才可能是合理的。”如果我们能够从更深的层次上看待政府对弱势群体的责任,那么就不应忘记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来讲,“权利是结论,而不是前提。”要特别说明的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根本措施并不在于税收调节,而在于教育的发达。从个人来讲,因接受教育而提高素质给就业创造更多机会;从社会来讲,确认个人的创造价值与收入相适应,从而扩大了中等、高等收入阶层。
第二,对垄断行业的制约。要解决社会财富分配不公正问题,只有靠政府的公共政策。在这里,除了政府进行社会救济、通过教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就业率等外,还必须对垄断行业加以限制。
现有资料表明,垄断行业比一般行业平均收入高10倍;同一职务账面工资比非账面工资相差20倍;同一单位在职收入与不在职收入相差30倍。
现代社会的反垄断法一再昭示,对于生产性的垄断行业,生产的是公共产品,应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第一目标,其次才是获取利润。垄断行业的公共产品应通过举行价格听证会定价;政府应制定工资指导线。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给其职工中等稍偏上的工资,以社会平均利润率作为企业平均利润率,最后才计算产品价位,即生产成本加职工工资,再加上平均利润。加强对垄断行业分配活动,特别是对工资福利过高、增长过快行业的职工收入的调控。对某些自然垄断性行业要实行高于一般行业的税率,使其获得的超额利润收归国有。
第三,对腐败的惩罚。如果说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按要素分配,尤其是因财产分布不平等带来的初次分配收入悬殊差距等,还可以用个人所得税制、累进税制以及财产税制进行再分配的话,那么对于公共权力进入市场所造成的腐败问题则必须从法治上予以根本性清除。甚至可以说,官员腐败是社会不和谐的最大因素。
在中国的社会转型期,由于政绩积累和个人直接利益的两大驱动力,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受到极大的扭曲。其中一个恶果是导致灰色、黑色收入的极度膨胀。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在体制转型过程中又蔓延着特殊领域的腐败现象,其中之一是以改革的名义侵吞国有资产。
可见,要解决这类腐败问题所引起的不和谐,决不简单是一个思想教育与道德修养问题,必须以制度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竞争性市场体系,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提供高效率的制度性保障。同时,要矫正由于行政干预造成价格扭曲,弱化政府配置资源的权力,建立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
应当强调,在内部有效约束的同时,必须有外部的有效监督,其重要渠道就是舆论监督。一个失去内部制衡与外部监督的权力是一定要走向腐败的。
古今中外的大量事例表明,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的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因此,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所以说,要构建和谐社会,政府不仅要着眼于把蛋糕做大,更应着力于把蛋糕切好、分好,防止与弱化“马太效应”,即富人越富、穷人越穷。显然,从经济学上讲,这就意味着社会交易成本增大,边际效益受损,从而社会风险随之加大。
毫无疑问,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除了市场和政府之外,它最终还要通过个人行为去实现,这就是内心的和谐。
其实我们每个人的一时冲动和理智之间往往会产生冲突,对两者的协调关键是通过道德教育。尽管我们不能完全控制所有邪念,但可以控制我们的行为,培养对自己及他人都有益的习惯。
人类的发展是统一的。如果说以生产力增长为标志的物质文明是人类发展的社会基础,以民主政治为标志的政治文明是人类发展的社会保障,以先进文化为标志的精神文明是人类发展的社会支撑的话,那么以和谐包容为标志的社会文明,就是人类发展的社会条件。这里的结论就是:公正创造和谐,腐败酝酿动荡,自由形成幸福。(作者单位:皇冠登录入口welc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