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

不容混淆公有、公营与公益企业

2015-11-04   作者:钱 津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需要认真做好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不能在整体方案的设计中无视客观逻辑约束,将公有制企业、公营制企业以及公益性企业相混淆,将这三类不同的企业统统称之为国有企业。
       准确地讲,只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公有制企业是国有企业。这一类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只是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非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没有也不可能设立国有企业。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必然要设立国有企业。国民经济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应当从原有的国有企业中分流出一部分公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营企业虽然不可或缺,但不能将其继续混合在国有企业之中。公营企业不是公有制企业,不能因为也姓公就将其列入公有经济范畴。公营企业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基本上全世界每个国家都设立这一类企业,只不过数量多少不同。这一类企业与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又称是政府企业、公企业或公共企业,不论怎样称呼,实质上它们都是公营制企业。在各个国家或地区,没有人将它们称为是国有企业,也没有人将它称之为是公益企业。它们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在非竞争性领域的企业。
       在市场经济中,公益企业是指为了发展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企业。并不是说政府设立在非竞争性领域的企业也可称为公益企业。在经济学中,公益性同垄断性不同,是具有自身特定涵义的。
       总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艰难的,这是对公有制企业进行的改革。此外,中国还必须明确界定公营企业的存在,进行不同于国企改革的公营企业改革;还必须有效维护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公益企业的存在及其利益。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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