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21 作者:黄亚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如何理解“个案公正”?我认为:
“个案公正”不等同于“个案满意”或“人民满意”。 此前曾有高层司法界人士提出:努力使所办每起案件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不断提高人民的司法满意度。我认为这种“个案满意”或“人民满意”的提法有待商榷。因为案件判决结果主要看它具体适用法律和办案程序是否严格和公正,无法依据抽象的人民满意度评价。原告满意往往意味着被告可能不满意。另外,“人民满意”中的“人民”是谁?是原告还是被告代表人民呢? “个案公正”应理解为“司法公正”,而非“客观公正”。 一般老百姓会说,公正就是公平正义,更形象地说就是路见不平一声吼、“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但“司法公正”绝非如此简单,他不是朴素的主观公正,也非理想化的客观公正,他是高度理性和制度化的公正,是所谓“法律之内的公正”。 法官审理案件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但每个案件的问题都可分解为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两大类。程序问题是正在发生和进行的各项活动,是“现在进行时态”,是大家都看得见摸得着的,所以司法中的程序公正是完全可以用“看得见、做得到”的方式加以实现。而实体问题中的事实真相都是发生过的事情,是“过去完成时态”,在人类可感知的时间和空间意义上,案件事实都已经成为了历史,是需要靠证据还原的。目前仅靠证据无法做到百分之百的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由此可见,案件事实分为两种,即“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前者是需要穿越时光隧道才可还原和记录的客观事物,后者则是用办案中合法搜集的证据推断出的事实。法官办案无法依靠客观事实,只能采信法律事实。长期以来,有个口号叫做办案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从上述分析来看,更准确的提法应改为“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在法学理论上确立了“程序公正的绝对性和实体公正的相对性”这一行业理念。 总之,“司法公正”和“个案公正”都不能强求绝对的“客观公正”。因为,法官是人不是神。 作者系皇冠登录入口welcome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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